企业安全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6-09-04 来源:镇江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
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,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,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,结合本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人员(包括公司管理人员、项目管理人员、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)和活动。

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: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,杜绝重大机械设备、火灾、交通、职业危害等事故,轻伤事故率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,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。

第四条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,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,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批评、检举和控告。

第五条 建立健全覆盖全员、全过程、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,明确各层级、各部门、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。

1. 公司主要负责人: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

2. 项目经理: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。

3. 项目技术负责人: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,负责组织编制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。

4.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: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、教育指导、隐患排查治理等具体工作。

5. 施工员、班组长: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,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,纠正违章作业。

6. 作业人员: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,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。

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(公司、项目、班组)。所有新进场、转岗、复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
第七条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、公司安全规章制度、安全操作规程、岗位危险源辨识、事故应急处理、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。

第八条 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时,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。

第九条 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,详细记录培训时间、内容、考核结果等信息。

第十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含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(如深基坑、高支模、脚手架、起重吊装等)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,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。

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、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。实施前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,履行签字确认手续。

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方案时,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,并重新进行技术交底。

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,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、工程概况牌、安全生产牌、消防保卫牌、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等。

第十四条 现场布局合理,材料堆放整齐稳固,道路畅通,排水良好,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
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、临边洞口、施工用电、起重机械、施工机具、消防安全、脚手架及模板支撑、基坑支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标准。

第十六条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,并监督、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。

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,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,定期检查维护,保持消防通道畅通。

第十八条 建立落实定期安全检查、专项安全检查、季节性检查、节假日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制度。

第十九条 公司级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;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;安全员每日进行巡查;班组长做好班前检查。

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,必须定人、定时间、定措施进行整改,整改完毕应组织复查验收,形成闭环管理。对重大隐患,必须立即停工整改,并及时上报。

第二十一条 鼓励员工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,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。

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,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,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、保护现场。

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,应按规定时限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,不得迟报、漏报、谎报或瞒报。

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,并定期组织演练。

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(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、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、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、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)。

第二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、项目部和个人,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。

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经济处罚、调离岗位、行政处分等处理。造成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部可根据本制度和工程特点,制定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